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1、程序:
(1)拟在深圳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基金管理公司,应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材料。
(2)我局在5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征询意见。
(3)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通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我局以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时间、人员等事项,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以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审核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局的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2、材料:
(1)、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份数:3份,其中,书面资料2份(均为原件),电子版资料1份。
(2)申请材料目录
①承诺函
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的承诺。
②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原因,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明确说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地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传真等。
③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④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⑤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⑥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名称变更审核
1、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变更公司名称决议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
(2)我局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通报中国证监会。如果公司运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同时以电子邮件通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3)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通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以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审核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局的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报我局备案,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还应当将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2、材料
(1)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份数:3份,其中,书面资料2份(均为原件),电子版资料1份。
(2)申请材料目录
①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变更事项的内容(明确说明变更事项的前后变化)、目的、必要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等。
②股东会的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③公司章程修正案。
④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章程修改审核(涉及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住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除外)
1、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做出章程修改决议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章程修改的申请材料。
(2)我局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通报中国证监会。
(3)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通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以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审核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局的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材料
(1)、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份数:3份,其中,书面资料2份(均为原件),电子版资料1份。
(2)申请材料目录
①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变更事项的内容(明确说明变更事项的前后变化)、目的、必要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等。
②股东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③公司章程修正案。
④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