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授权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关于授权部分派出机构试点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83号)。
二、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 130号)。
三、审核标准
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取得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六)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7条规定: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8条规定: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9条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依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 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 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四) 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 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四、审核程序
证券公司向深圳证监局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深圳证监局受理后,将进行材料审核、督促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推荐信息及时录入证券公司高管信息系统,并负责将审核信息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拟作出核准决定的,向证监会机构部申请任职资格编码。取得机构部配发的任职资格编码后正式发文批复。不予核准的,由深圳证监局依法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申请人持深圳证监局的批准文件及公司介绍信到机构部办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变更事宜。
五、申请材料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0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1条规定: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5条的规定,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8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2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两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4、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6、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7、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书示范文本(董事长类及经理层高管人员).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