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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下股权的股东申请(备案)指引
【时间:2008年12月05日】        【来源:深圳局】               【字号:      

一、审核授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部【200443号);《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关于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函》(机构部部函[2006]281 号);《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8]232号)。

三、审核标准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应当事先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入股股东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股权受让方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股权受让方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不存在可能抽逃出资的情形。股权受让方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股权受让方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股权受让方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股权受让方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受让方、股权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股权受让方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股权受让方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股权受让方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如果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股权受让方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出具无异议函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二)对证券公司的工作要求

1、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对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证券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

2、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证券公司应当和股权受让方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1、变更股东事项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2、变更股东事项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3、变更股东事项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因公开市场的证券交易导致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免除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报备要求和持股期限要求。

四、审核程序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经审阅未发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到完整报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无异议函,抄送当地工商部门及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事项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反馈意见。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二)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本公司财务报表(受让方为现有持股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不需要提交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三)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文件;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老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四)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五)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要求见附件三)。

(六)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七)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示范文本

 


附件一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变更股东的基本情况,变更股东的原因,持有股权的数量及比例,转让价格及定价机制等;

2、向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披露信息情况,以及证券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

3、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适用证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4、对于股权受让方存在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的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约定的处理措施。

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关于处理措施的协议应当作为本报告的附件。


附件二

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说明、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股权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事项]1、入股证券公司的目的、投资预期;2、出资款来源; 3、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其他证券公司(包括直接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以及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间接控制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及其目的; 4、入股股东是否存在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的情形。

[承诺事项]本公司就入股XX证券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入股XX 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前,对XX证券公司作了尽职调查,审阅了该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完全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掌握了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情况。本公司已完全知悉XX 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并认可该公司现状。在此基础上,本公司签署了入股XX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三、本公司入股XX证券公司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四、本公司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公司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从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资金,不代替其他股东或者代表他人出资,不作为他人利益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安排,不以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形式变相转让证券公司股权;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要求证券公司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本公司已如实向证券公司披露本公司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及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未来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依法报证监会审批。

七、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生下述情形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或者报批:

1、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2、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4、拟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者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5、变更公司名称;

6、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者被接管;

7、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八、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对于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将积极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九、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十、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自持股日起XX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除外)。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件三

《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证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章:

本公司就本次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相关事宜作出下列承诺,并愿意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已将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提供给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上述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本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已如实告知股东。信息披露中不存在误导和实质疏漏情况。上述股东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本公司现状。

二、本公司未在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时,为入股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或者担保。

三、报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附件四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2、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3、股权受让方的股权结构、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是否已详尽披露。

律师获取的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法定程序证明文件,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受让方、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已作为报备文件单独提交的除外),应当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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