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授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部【2004】43号)。
【审核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关于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函》(机构部部函[2006]281 号);《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501 号)。
【审核标准】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一)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的通知》进一步明确: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对证券公司的工作要求
证券公司在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增资扩股工作机制。一是制定明确可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合理规划增资资金用途,合理拟定增资价格,明确增资股东筛选标准;二是对增资股东的推荐和筛选、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有合理安排;三是明确增资扩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2、对增资股东尽职调查。除专业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做好对增资股东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承诺经过尽职调查,增资股东符合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资格条件。
3、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
4、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对于增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代持股权、违反承诺转让股权等违反规定或者承诺的行为,证券公司与增资股东约定回购股权并注销股份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有权对股权回购措施运用与否进行选择。如果因股权回购导致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不采取股权回购措施。回购股权的价格,应当按增资价格与回购时公司每股净资产较低者确定。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 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应当报经我会批准。
【申请审核程序】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股权、实际控制人,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派出机构负责审查本辖区证券公司相关事项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决定是否受理,并进行初审。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审核,通知证券公司按行政许可复审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
【申报材料】
(一)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
2.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文件;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老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3.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4.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后的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5.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
6.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7.《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8.公司对变更股东后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9.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0.《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11.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12.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
1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全部需要公司盖章(正式公文);
2. 证券公司《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见示范文本;
3.法律意见书须经2名以上律师签字,并附有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见示范文本;
4.入股股东说明与承诺的内容与要求见示范文本;
5.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的承诺内容与要求见示范文本;
6.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内容与要求,见示范文本。
【申报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一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在《申请报告》中说明申请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变更股东的基本情况,变更股东的原因,持有股权的数量及比例,转让价格及定价机制等;
2、向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披露信息情况,以及证券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
3、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证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4、对于股权受让方存在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的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约定的处理措施。
证券公司与股东签订的有关处理措施的协议应当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
附件二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2、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3、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信誉良好;
4、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法定股东资格条件;
5、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后的股权结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是否已详尽披露。
律师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情况发表下列意见:
1、该股东以及该自然人股东所控制或者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是否真实、合法;
2、该股东以及该自然人股东所控制或者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在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是否有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是否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3、该自然人股东是否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是否曾被起诉、起诉原因及判决结果。律师获取的股东诚信情况的证明文件,应当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
律师获取的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程序证明文件,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批准的批准程序,入股股东、股权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已作为申请文件单独提交的除外),应当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
附件三
入股股东《关于入股XX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说明、承诺下列事项,并由入股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事项]
1、入股证券公司的目的、投资预期;
2、出资款来源;
3、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其他证券公司(包括直接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以及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间接控制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及其目的;
4、是否存在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的情形;
5、入股股东系证券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计划安排;说明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作出的自我约束机制与安排。
[承诺事项]本公司就入股XX证券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入股XX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前,对XX证券公司作了尽职调查,审阅了该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完全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掌握了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情况。本公司已完全知悉XX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并认可该公司现状。在此基础上,本公司签署了入股XX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三、本公司入股XX证券公司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四、本公司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如果系持股5%以上股东)本公司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以及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
六、本公司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从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资金,不代替其他股东或者代表他人出资,不作为他人利益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安排,不以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形式变相转让证券公司股权;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要求证券公司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本公司已如实向证券公司披露本公司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及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未来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个人)发生变化或者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依法报证监会审批。
八、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生下述情形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或者报批:
1、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2、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4、拟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者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5、变更公司名称;
6、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者被接管;
7、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九、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对于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将积极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十、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十一、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自持股日起XX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除外)。
十二、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件四
《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证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章:
本公司就本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事宜作出下列承诺,并愿意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已将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提供给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上述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本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已如实告知股东。信息披露中不存在误导和实质疏漏情况。上述股东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本公司现状。
二、本公司未在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为入股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或者担保。
三、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附件五
《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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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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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到期未清偿债务。如有,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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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案件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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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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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所填报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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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由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填写;2、请打印或者用钢笔填写(签名应当为手写)。每栏均须填写,无该项内容时填“无”;如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 纸说明;3、学习简历从高中填起;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4、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申报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