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局公司字〔2007〕11号
深圳各上市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部分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现将有关监管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应将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属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还应及时(两个工作日内,下同)予以披露。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如实披露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情况。披露的内容至少包括: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种类、提供信息的时间和周期、提供信息的依据、董事会审议情况等。
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格式参见附件)。我局将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情况,我局将对有关人员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局将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情况等进行持续重点关注,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披露相关情况以及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按要求报备知情人员名单的,我局将依法追究有关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上市公司应于收到本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转发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沟通,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情况表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人:王瑛 孙秀振
联系电话:(0755)83260115、(0755)8326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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