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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7年04月28日】        【来源:深圳局】               【字号:      

深证局公司字【2006026

 

深圳各上市公司:

目前,大股东占用深圳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风险隐患并没有完全消除,上市公司将资金交存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或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情况依然存在。为防范由此引发新增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现就深圳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或企业集团结算中心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集团结算中心或其他类似未取得银行业监管部门存款业务许可的财务机构。

二、上市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充分认识对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新增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三、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5号)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三)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半年报和审计的年报。

(四)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五)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公布;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按季度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分别在当期的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一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五)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上述风险处置预案必须明确相应责任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

各上市公司应对在财务公司或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存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已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应按通知要求,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在最近一期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我局将把在财务公司存款的上市公司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我局将立案稽查,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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