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各项基础性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投资者信心明显增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不断活跃,大量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新投资者入市,市场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理性的投资者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深圳局深入领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部署深圳辖区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辖区证券公司和各证券经营机构积极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深圳局向辖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及服务部发出通知,重申《通知》要求,落实《通知》精神。
根据《通知》要求和投资者风险教育的主要精神,深圳局起草了《风险警示书》示范样本。《风险警示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警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不要拿全部身家、养老钱、看病钱、住房抵押贷款等投资股市,同时向投资者倡导培养理性投资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工作,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注重长期投资,讲清投资与投机、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教育投资者认识股票投资是高风险投资。深圳局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及服务部以在各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张贴、在公司网站公布或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将《风险警示书》告知客户。对新开客户,应要求客户当面仔细阅读《风险警示书》并签字确认。
深圳局积极探索投资者教育新模式,要求辖区各证券公司对风险教育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统一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风险评估、风险警示等工作流程,统一风险提示工作要求。并将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在5月底前报深圳局备案,同时建立内部检查制度。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通知》要求,不断拓宽对投资者教育的形式和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工作。对于已有客户,通过短信、邮件、电话回访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风险教育。为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深圳局对没有动作、力度不够的公司、证券营业部落实了责任追究制度。
二、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检查工作
深圳局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目前已对辖区1/3以上证券营业网点实施了现场检查,并建立了检查工作底稿制度和阶段性工作小结制度。5月18日至5月30日,深圳局相关检查工作小组对20-30家营业部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制度保障与组织安排、投资者园地建设、营销、开户、证券交易与资金存取、产品与业务推介、信息披露、客户服务、信息报送、分析评价等多个方面。通过了解现场秩序,投资者园地的建立及其风险提示内容,检查开户流程及其中风险提示的方式与内容,抽查开户档案资料,约谈营业部负责人、开户柜台工作人员及现场客户等,现场暗访或电话暗访等形式,了解营业部各业务流程中风险提示情况。针对发现的不足,检查小组现场提出了整改时间与要求。
通过专项检查,深圳局发现少数证券经营机构未能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部分员工的营销行为存在违规现象,经纪业务管理存在漏洞,给公司经营和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根据《通知》的要求,深圳局果断对辖区两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负责人和十家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采取了监管谈话、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监管措施。
深圳局要求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各项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同时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营销人员(包括经纪人)队伍管理,提高营销人员的合规意识,完善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深圳局开展对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现场检查
根据《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212号)有关精神,深圳局认真部署,统筹安排,以辖区证券公司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30%以上的辖区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了抽查。
深圳局充分结合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规模、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媒体报道、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抽查对象,检查内容重点突出风险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圳局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证券公司和营业部限期整改。对于投资者教育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组织辖区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认真总结,并予以推广。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重要事情,要求各公司深入分析、及时报告。深圳局积极将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常规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其树立为投资者服务、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意识,并将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一项持续性工作予以开展。
四、规范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伴随着市场火爆、行情高涨,辖区证券公司开展了多次证券投资报告会等形式的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深圳辖区证券经营机构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投资咨询通知》)。
《投资咨询通知》明确了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范围,重申了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提出了在深圳辖区公众场所举办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在媒体上刊登此类活动广告均须报我局备案审查,强调了在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
《投资咨询通知》最后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中,应考虑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着重向投资者普及证券投资基础知识、宣传政策法规,同时,充分做好对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增强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识、警惕、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投资者结合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品种。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活动举办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风险警示书》,并公示主办机构全称、演讲人姓名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
我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依法合规经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证券经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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