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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圳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去年以来,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各项基础性制度改革取得成效,投资者信心明显增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不断活跃,大量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新投资者入市,市场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有关精神,针对当前市场情况,现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动性

目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投入不足。重客户开发、轻客户风险评估,重业务规模、轻风险揭示,重投资推介、轻基本知识普及,重形式、轻实质内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单位应认真担负起风险揭示的职责,增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识、警惕、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突出重点,强化风险揭示

各单位要结合近期市场变化和前期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要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上。

(一)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在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和交易产品时,要严格执行开户程序的规定,确保账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清晰,坚决杜绝开户中的弄虚作假。

(二)对于已有客户,各单位可通过短信、邮件、电话回访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工作,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注重长期投资,讲清投资与投机、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教育投资者认识股票投资是高风险投资,切实告诫投资者不能将日常生活必需资金和必备资金投入股市。要对个别投资者中出现的抵押房产炒股、拿养老钱炒股的情况,加大告诫力度,使投资者理解并始终牢记,生活必需和必备资金,关系身家性命,切勿冒险投资。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引导和配合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征文、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教育投资者,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只赚不赔的投资产品,要警示投资者理解并始终牢记“买者自负”的原则,理性管理个人财富,安全第一。要让投资者理解并始终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投资准则,防止不顾一切、盲目投资的非理性行为。

(四)各单位要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要密切关注非法证券活动的新动向,告诫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警示投资者不得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对风险教育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内部检查制度

(一)各公司应对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统一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风险评估、风险警示等工作流程,统一风险提示工作要求。上述方案和配套措施应在5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二)各公司要统一研究、咨询、投资顾问等部门的指导思想,不得散布不实信息,也不得对客户进行不负责任的诱导性宣传。

(三)各公司要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部检查制度,指定相关部门对公司下发的各项投资者教育制度、要求、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公司要落实投资者教育的责任追究。要对不认真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处理,我局也将对没有动作、力度不够的公司、证券营业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四、我局将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检查工作

我局将对各单位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户记录的真实性、完备性、对客户风险揭示的充分性以及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同时,将采取走访投资者、客户调查、暗访等方式,了解是否有效开展风险教育工作。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对公司分类认定的重要评价内容。对于投资者教育和防范风险工作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和营业网点,我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将采取责令暂停证券开户代理业务、限制客户转托管转入等限制业务措施,并公开处理结果;对营业网点负责人、经纪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档案、督促证券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根据投资者风险教育的主要精神,我局起草了《风险警示书》示范样本供各单位参考。各单位可在示范样本基础上,自行设计并印制包含但不限于本样本内容的《风险警示书》,并以在各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张贴、在公司网站公布、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客户。对新开客户,应要求投资者当面仔细阅读《风险警示书》并签字确认。我局将在从521开始的辖区证券营业网点投资者教育专项检查中,将《风险警示书》落实工作列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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