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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材料报备及开业准备情况现场检查的通知
【时间:2008年04月29日】        【来源:深圳局】               【字号:      

深圳各相关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业准备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6号)的要求,我局将对辖区内的相关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与检查重点:在深圳辖区注册且已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及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深圳辖区的证券营业部均属于检查对象。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业准备情况检查重点》。

二、各相关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如下材料。

(一)证券公司报备材料

1、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报备报告;

2、分管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名单,需列明相关人员的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3、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4、期货开户、行情及交易系统的测试报告;

5、与期货公司签订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协议;

6、经公司自查合格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清单;

7、参照《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业准备情况检查要点》(见附件)提交的自查报告;

8、其他。

(二)证券营业部报备材料:

1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报备报告;

2、两岗人员名单及其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3、参照《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业准备情况检查要点》(见附件)提交的营业部自查报告

4、异地公司深圳营业部还需报备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与期货公司签订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协议及期货开户、行情及交易系统的测试报告。

报备材料需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以书面及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分别向我局期货处和机构处报备。

三、根据各相关证券经营机构的报备情况,我局将开展以现场检查为主的开业检查(到各机构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是否持续满足中间介绍业务资格,通过监管谈话、现场核实以及模拟测试等多种检查手段,验证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是否准备充分。如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存在违反《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的,我局将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问题较多、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证券营业部,我局将责令其暂停开展新的中间介绍业务活动;如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列示的行为,我局将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周勋 0755-83260012

 

分送:分管局领导,期货处、机构一处
附件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业准备情况检查重点

 

一、对证券公司的检查要点

(一)与期货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

1、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是否唯一,相关协议约定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规避条款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约定,相关民事责任约定是否明确。

2、与期货公司的控股关系是否持续有效。

3、是否受托从事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等违规活动。

(二)中间介绍业务对接和业务执行情况

1、是否具备相应的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并有效执行。

2、与期货公司的业务对接规则是否完备,是否包括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协助风险提示等具体协作程序或者规则,是否能够有效执行并满足业务发展要求。

3、与期货公司之间是否保持独立经营状态,在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经营风险相互隔离。

4、是否指定专门负责人或者负责部门管理中间介绍业务活动,负责人或者负责部门是否能够胜任并充分履职;是否持续具有5名以上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是否在公司网站公示中间介绍业务范围、负责中间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拟开展业务的营业部名单、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是否准确、合规和充分,并及时调整。

二、对证券营业部的检查要点

(一)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基本要求

1、是否设置有相对独立的中间介绍业务场所,有显著业务标识,并与证券业务场所相对分开。

2、是否持续有2名以上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3、是否有完备的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并有效执行。其中,协助开户业务流程是否完备、合规,协助风险提示、客户投诉处理是否能做到及时、有效。

4、是否按规定在业务场所充分公示中间介绍业务范围、负责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是否准确、合规、充分,并按要求及时调整。

5、是否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客户影像资料采集系统,是否能将客户上述资料及时传递给期货公司;是否安装并向客户提供即时的期货行情信息,是否能为客户现场交易提供所需的期货交易设施,期货交易系统是否进行了测试。

6、是否有向客户提示风险的可行方案。

(二)行情和交易设施运行情况

1、向客户提供的期货行情信息系统是否稳定、即时,是否出现行情信息中断、延时或者瘫痪等现象。

2、现场安装的期货交易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数据传输是否安全,是否采取了加密、身份认证、防病毒等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提供互联网交易的客户端软件,是否出现系统堵单或瘫痪。

3、是否计划逐步配备用于期货客户开销户、查询修改,以及对客户持仓的风险控制等的柜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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