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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深圳证监局积极探索推动辖区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的监管思路和方法。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深圳证监局及时转变监管方式,积极进行主动监管,从强化上市公司独立性着手,先后下发《关于深圳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对大股东干预上市公司运作的行为加强监管,促进了辖区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提高。
在证监会决定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后,深圳证监局迅速确定了“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平台,综合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工作思路,快速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全面开展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为深刻领会证监会有关工作要求,更好地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深圳证监局先后多次召集上市公司监管人员,学习证监会《通知》和有关文件,讨论深圳辖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精心部署相关工作。
1、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深圳证监局成立了由深圳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张云东同志为组长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成立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小组,统筹安排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的推进工作,为开展好专项活动打下良好的组织基础。
2、确定工作思路。在认真学习证监会有关通知要求,认真领会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深圳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深圳证监局确定了“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平台,综合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
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做好深圳辖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在工作方式上,以全面开展、全面检查为原则,对重点公司、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以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为原则,对早自查、早整改的公司,进行早检查、早评价。二是在工作内容上,从落实有关对上市公司在大股东财务机构存款、向大股东报送未公开信息等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着手,以落实日常监管和前期现场检查的有关整改要求为突破口,以摸清情况、解决问题为主线,以推动辖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质量为目标。
3、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充分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辖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一方面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对有关工作任务进行了的详细的分解,对每项工作确定了相应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要求,确保工作方案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充分研究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治理现状的基础上,确定了工作的重点和突破点,增强工作方案的针对性。
二、周密安排、扎实推进
在上市公司监管部的统一部署下,深圳证监局细化《通知》要求,将深圳辖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相关工作分为:督促自查、评议检查、整改提高和总结处理四个阶段,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进辖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1、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使辖区上市公司深入理解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精神,一方面通过现场走访、约见谈话等多种形式,向上市公司积极宣传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上市公司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作为提高公司整体质量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推动有关媒体对深圳辖区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进行积极报道,对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运作较为规范的公司,通过媒体进行系列专题报道,形成引导示范效应;对治理不完善的公司,也推动媒体进行监督报道,形成警示效应。此外,在深圳证监局互联网上设立“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专栏,在第一时间向上市公司传达证监会和深圳证监局的有关要求,为辖区上市公司开展治理专项活动提供指导。
2、明确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的要求。为传达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深圳证监局监管要求,深圳证监局向辖区上市公司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是传达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精神,要求辖区上市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充分配合。二是对辖区上市公司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具体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对上市公司自查、评议、整改三个阶段明确了时间期限,对各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强化自查要求,要求各公司在自查活动中对在大股东财务机构存款、向大股东报送未公开信息等行为进行自查;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查;对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自查。
3、召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会议。召开由辖区全体上市公司董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部署工作。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结合公司特点,周密安排,切实落实,确保公司治理取得实效。并要求将公司治理水平作为公司整体质量的重要标准,长抓不懈,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会上还对深圳辖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各阶段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
三、强化落实、务求实效
如何确保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搞运动、不走过场,实实在在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深圳证监局在治理专项活动研究部署阶段考虑最多的问题。为此,深圳证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落实。
1、增强可识别性。要督促上市公司做好治理专项活动工作,首先要判断上市公司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此深圳证监局对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各阶段的工作都明确了“量化指标”。一是在自查阶段,要求各公司建立自查工作底稿,全面反映自查工作;自查报告要在对证监会《通知》自查事项逐项说明的基础上,按照格式指引要求编制。二是在评议阶段,要求各公司详细记录公众评议情况和处理情况。三是在整改提高阶段,将借鉴吸收专业机构的评价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增强公司治理的可识别性。
2、强化保障措施。为将工作落到实处,深圳证监局从加强监管力度着手,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各监管责任人密切跟进各公司的工作进展,对照各公司报送的治理专项活动工作计划,动态评价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工作质量,相应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强化审核要求,对各公司报送的自查报告严格审核,对内容、格式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笼统反映公司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的,自查质量明显较差的,一律要求公司补充自查,重新完善。辖区已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自查报告因内容不符合要求两次被退回补充。三是增加现场监管力度,通过现场审计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详细核实。
3、明确责任机制。深圳证监局既将责任追究机制作为保障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效开展的手段,又将其作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一项目标。一方面,根据证监会《通知》的要求,明确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责任人员,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各阶段的自查、整改等工作负总责;董秘直接负责各项工作的实施,是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对自查报告、整改报告进行审议,保证无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全程监督公司各阶段的工作,对公司自查报告、整改报告发表意见。对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的,不仅要记入诚信档案,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深圳证监局又将责任追究机制作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一项重要目标、完善公司治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推进。要求各公司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找出关键控制环节,以建章立制、签订责任书等各种方式,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