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把好案件的进口、出口质量关,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稽查局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了适应派出机构稽查局实际情况的案件审核制度。
早在2001年6月,深圳稽查局就制订和实施了《案件复核制度》,对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案件调查部门组织复核组进行复核。实践证明,建立复核制度对确保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3年4月,为进一步提高立案和案件调查质量,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深圳稽查局制定了《深圳稽查局案件审核工作制度》、《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指引》、《深圳稽查局案件复核指引》,并以《关于加强案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深稽局[2003]1号)下发实施。
《案件审核工作制度》确定由局领导、业务骨干和专业人员组成案件审核工作组,负责立案审核和案件调查后的复核工作。对重要案件,还必须召开案件审核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指引》明确了立案标准和立案程序。指引提出本办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应先行初步核查,根据查证结果提出立案建议;审核组对核查报告及主要证据等立案建议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报办领导批准。指引还按照会稽查局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建议审批表》、《立案调查通知书》。
《深圳稽查局案件复核指引》确定了案件复核的具体工作内容,列举了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恰当等方面的主要复核内容。指引还建立了复核工作阅卷笔录制度。
由于内容详尽、权责明确、程序严谨,上述制度、指引的切实执行,推动了深圳稽查局案件调查工作质量,强化了执法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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