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打击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做出全面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涉及面广、迷惑性强、手段隐蔽、社会危害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严重干扰地方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各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提高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证券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顺利进行。
调整充实市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厦门证监局、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以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厦门证监局。各区可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以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分工,联合执法,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长效机制。
各成员单位一经发现非法证券活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查处和取缔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检察院、法院对非法活动的案件按照法律要求尽快进行起诉、审判。未构成犯罪的,由厦门证监局、市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需要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的,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在各自范围内予以认定。证监、工商等部门在对非法证券活动实施现场调查取证和取缔等执法措施时,需要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协助,确保执行顺利。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投资者教育,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
宣传部门要把有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纳入宣传重点范围,组织作好各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证监局、公安局要积极提供新闻素材,广泛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街道、社区板报等方式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进一步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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