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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有关“老鼠仓”立法
【时间:2009年06月16日】        【来源:厦门局】               【字号:      

20092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将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主要内容〕刑法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修改背景〕近年来,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统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20084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两起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经营“老鼠仓”非法获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原上投摩根研究员、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唐建被处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万余元、终身市场禁入,原南方基金基金经理王黎敏被处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0万余元、7年市场禁入。对这两起典型的“老鼠仓”案件的查处,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还只能止步于行政处罚,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这类行为构成犯罪。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法将两案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此类行为发生在今天,唐建、王黎敏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至少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意义〕我们知道“老鼠仓”等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动摇的是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刑法第180条的修订填补了刑事立法上的空白,为打击“老鼠仓”等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为防止今后出现更多个唐建、王黎敏提供了警示,从而更好地维护了资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原则,更好地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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