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期货经营机构内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厦门证监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进一步加强《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学习,全面掌握各项法规制度的内容要求,不断增强知法守法经营意识,切实加强内控建设。
一是要求期货公司不断完善“三会”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职责;设立首席风险官,并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并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
二是要求期货经营机构严格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要求及时修正《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进一步规范开户流程,杜绝在合法经营场所外设点为客户开立账户等非法行为;要切实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公开相关期货经纪业务流程、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阅;要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果和有关期货交易的其他信息。
三是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在当日向我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中心备案,并按规定披露;客户开立期货账户严格执行实名制,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保证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允许以现金、期货公司内部转账等形式办理出入金。
四是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居间人等行为的管理,禁止其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要在营业场所公示本机构员工等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工作部门、职务及工号等,严禁居间人擅自印制期货机构名片和工作卡等欺骗行为。
五是要求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报告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向投资者充分说明期货交易风险,当前特别是要加大对股指期货风险教育工作力度,切实做好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是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和完善与风险监管指标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报表报送前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名确认,明确相应责任;各期货公司要在月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会计报表和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底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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