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骗数年敛财2000万被判无期。谢长华,出生于台湾省的一个女“强人”,因从事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前不久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2001年1月,谢长华利用国内公司欲赴美上市融资的迫切心理,开始行骗。她瞄准了常州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事先,她在加拿大注册了一家名为麦阁莫的公司。在结识百老汇法定代表人蒋佳平后,以可协助该公司至境外上市融资为名,于2001年12月以加拿大麦阁莫公司名义,与百老汇公司签订协助上市协议,并代其在美国注册了百老汇国际发展公司。
同年12月,谢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恩麦联国际集团公司,2002年6月,她在上海注册成立恩麦联公司,亲任公司董事长,该公司系由恩麦联国际集团公司投资设立。
2003年,谢在明知百老汇国际发展公司为空壳公司、未能获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其股权无实际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委托一家名为天成公司的经纪公司,以恩麦联公司名义,以每股2.2美元价格,对外向不特定投资人推销百老汇国际公司股票,并向投资人谎称该股票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将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上市后即可交易且股价不低于每股4美元。
直至2004年6月,不断有投资者询问此事,谢长华为应付投资者,又将该股票转换成所谓的美国上海化工股票。而美国上海化工则是她注册的另一家空壳公司。
谢长华正是运用这种手法,自2001初至2004年12月四年时间,在上海公开销售百老汇国际公司股票、美国上海化工股票、安基美国股票以及美国玉同股票。法院经审理认为,谢长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另有帮助谢长华制作股票、销售股票的刘泓泽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也各自领刑。
谢长华案绝非个案。2006年12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发行股票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潘学成谎称公司在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骗取钱财20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韩枫等其余四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
“海外市场”不等于纳斯达克。美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证券市场,既有人们耳熟能详的纽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美国股票交易所,也有人们十分陌生的地区性交易所和柜台交易。国内非法证券活动者所兜售的股票,大多数都在粉单市场及场外柜台交易板块交易。粉单市场是一个电子报价系统,它显示的是股票经纪人报的许多场外交易证券价格。买卖柜台证券的做市商和其他经纪人用粉红色的单子公布他们的买盘价和沽盘价。粉单市场的报价由粉红单公司公布,这家公司并不是纳斯达克的股票经纪商。粉单市场中的大部分公司不在证交所备案定期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这使投资者很难查询到这家公司的可靠信息。场外柜台交易板块则是一个电子交易系统,它显示了许多未在纳斯达克股市或全美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柜台股票的实时报价、最后成交价和交易量信息。虽然全美券商协会监督管理场外柜台交易板块,但该板块并不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一部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亦不承认在此交易公司具有上市公司地位。
事实上,谢长华等人正是基于国内投资者所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故意混淆美国纳斯达克与粉单市场、场外柜台交易板块市场的不同概念,将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与在粉单市场、场外柜台交易板块市场挂牌交易混为一谈。从事非法证券活动还有这些特征:印制全英文的股票、购股协议蒙骗客户;为客户提供在境外证券公司开户的便利,谎称可进行境外证券交易;以美金制定股票价格,自行设置人民币汇率,收取现金,且无合法收据;在许诺的股票上市期到期之后,编制种种借口拖延时间,拒不退款,或以分红为名,支付少量资金给客户,稳定客户情绪,或用自行印制的另一股票替换原股票,继续欺骗客户。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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