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证监局领导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部门规章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专项业务
统计信息
时讯要闻
监管对象
媒体之音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联系我们
投资者服务
警钟常鸣
风险地带
投资课堂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厦门证监局
>
投资者服务
>
警钟常鸣
私下转让股票缺乏法律保障
【时间:2009年06月16日】 【来源:厦门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针对
*ST
厦新于
2009
年
5
月
20
日
发布自
5
月
27
日起
暂停上市的公告后,近日网上出现了大量叫卖
*ST
夏新股票的声音,有人表示愿意“高价收购”,有人还提出去公证处公证转让。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也就是说,股票交易应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开进行,而且要遵守特定交易程序进行股票的买卖。根据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是不能公开交易的。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私下买卖协议因违反股票交易应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极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因此,私下转让对受让方没有法律保障,一旦出让方将来反悔,受让方本来想获取高额利润回报的希望就极可能落空,还会惹上一场官司,奉劝作此投资者慎之又慎。(
2009
年
5
月
21
日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供稿)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