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证监局(以下简称“本局”)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以下简称“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被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证券期货信访事项包括:
(一)举报、投诉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投诉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涉及本局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信访事项。
前款第(一)项的机构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
第四条 本局信访工作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合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减少和避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第五条 本局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处室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行信访工作督查制度,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为办公室。
第七条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登记、接收、答复、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交办和其他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向信访人回复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本局领导和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报告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本局各处室按各自职责分工办理信访工作机构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协助接待群众来访,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专业性意见。
各处室应指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系人。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加强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有关领导作出的批示,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隐匿、销毁或者伪造信访人的信访材料。
第十条 信访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接访
第十一条 本局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信访电话、传真号码、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信访人通过电话形式信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问明情况,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必要时,可以录音。
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寄(发)来的信访材料,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和其他单位转来的信访材料,以及本局其他处室接到的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信访材料,按收文流转程序办理。信访工作人员接文后,应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其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登记表》,记载信访人姓名(名称)、单位或地址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复印信访人的身份证明、录像、录音。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中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以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特别是涉及投诉请求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信访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业务、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有关处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需共同接待的,有关处室参与接待人员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时间内到达接待场所。
第十六条 5名以上信访人就同一理由以集体走访形式信访(以下简称集体上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推选人数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由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处室共同接待。
第十七条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突发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局领导。经局领导审批后,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厦门市政府。必要时,立即启动《厦门市证券、期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恶化。
第十八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停止接待,同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并通知安保人员加强安全工作;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通知公安机关:
(一)拒绝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拒绝按要求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或者擅自进入办公场所;
(二)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拦截公务车辆,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侮辱、殴打、威胁、要挟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和转送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予以登记并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交办单》或《厦门证监局信访转办单》,自登记之日起3日内,交由有关处室或转送有关单位。
有关处室自接到《厦门证监局信访交办单》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书面答复意见回复信访工作机构。如果有关处室认为不应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在接到《厦门证监局信访交办单》当日提出书面意见回复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重新确定交办处室,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交办单》后转交有关处室办理。
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有关处室做出的是否受理回复之日起3日内,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事项受理答复单》书面或电话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二)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三)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未说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或未按规定对其投诉材料进行确认;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五)信访人对本局答复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到承担相关法定职责的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局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其反映内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的职责权限,分别确定交办处室:
(一)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交由处理、复查的信访事项,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交办单》,交由相关处室办理;
(二)举报有关机构或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信访事项,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交办单》,交由相关处室办理;
(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及证券期货市场提出意见、建议的信访事项,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交办单》,交由相关处室办理;
(四)检举、揭发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交办单》,交由纪检监察机构办理;
(五)涉及跨地区的重大投诉请求事项,会商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或相关证监局,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涉及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业协会、其他证监局等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转办单》,转上述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回复
第二十二条 本局各处室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应积极采纳;
(二)对举报、投诉类信访事项,应就举报、投诉内容向信访人做出答复;
(三)对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交由复查的信访事项,应重新进行核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对前款第(二)项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被举报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基本事实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厦门证监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程》办理;被举报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责成被举报投诉人做出整改、检讨或专项说明;举报投诉与事实出入较大、无法认定或举报投诉问题并不存在的,应将调查核实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给信访人。
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承办处室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5日内办结,代拟书面答复意见,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回复本局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回复之日起3日内,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事项办理回复单》,回复信访人。
对重大、紧急或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应当从快办理。对情况复杂的,承办处室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办理的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同时,将书面答复抄送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承办处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代拟书面复查意见,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回复本局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回复之日起3日内回复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进行。
第二十六条 办理或复查重大、敏感、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当填写《厦门证监局信访事项处理日志》,记录办理过程。必要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承办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办,并报告局领导: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违反本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填报《厦门证监局信访信息报送单》,向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本局信访统计分析数据,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转送、督办情况,并就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类信访资料。其他处室办结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退回信访工作机构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公务回避、工作纪律、绩效考核以及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本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局于2005年发布的《厦门证监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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