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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时间:2008年12月12日】        【来源:厦门局】               【字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依据】

《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5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申请人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申请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程序】

一、提出申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在厦门的,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由证券公司向厦门证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核准

厦门证监局受理材料后,通过审核材料、能力测试、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否则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但应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备并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

(一)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证券公司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六)离任审计报告和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适用于申请人最近3年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

(七)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适用于申请人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

(八)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可以豁免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九)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1、申请材料中未特别注明的,均应提供原件。凡注明可以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2、申请材料中的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拟任职公司的公章。

3、申请材料应当制作目录。

4、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采用A4纸张规格。

【申请材料格示文本】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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