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认定
二、依据
1、《公司法》第十二条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三、条件
1、非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除外);
2、申请前3年内未有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
3、累计亏损低于注册资本的50%;
4、没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或有负债总额低于净资产的50%;
6、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程序
1、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股权转让申请
2、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初审意见
3、派出机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证监会
4、证监会认定股东资格
五、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
1、申请文件;
2、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董事会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3、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5、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图;
6、公司对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7、股权受让方出具的《承诺书》;
8、老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购权的承诺书;
9、《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本人签署的申请前三年无因违规经营而受到重大处罚情形确认书;
10、律师对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10%及以上股权自然人的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11、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如担保)的说明;
12、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3、法律意见书;
14、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文件中,法律意见书须经2名以上律师签字,并附有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外,律师须对如下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股权变更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须详细披露关联关系,并指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股资格;是否存在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证券公司须在股权结构图中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文件
2、证券公司自查报告(见附件一)
3、《承诺书》(见附件二)
4、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见附件三) 5、《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见附件四)
附件一: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doc 附件二:承诺书(范本).doc 附件三: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doc 附件四: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