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授权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93号)
三、审核标准
(一)依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属于备案项目,证监会派出机构仅对其新址开业进行验收并对原址是否关闭予以确认。
(二)依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应当从证券营业部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的地区。证券公司在拟迁入地区已有证券营业部的,不再迁入证券营业部。
(2)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其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归还,违规形成的负债必须全部清退。原有职工和客户要妥善安排。在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同时,原址必须停业。
(3)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需经迁出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由迁入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并在批复之后立即报证监会备案。
(三)不允许证券公司服务部跨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迁址,证券服务部只能同城或同辖区迁址。证券公司服务部只能设在城市郊区或县区。设有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迁址时,应通过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其他证券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后,方可提出证券营业部的迁址申请。
四、审核程序
(一)同城迁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营业部)在同城迁址,申请者应持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迁址开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公司介绍信到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换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跨辖区迁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营业部)跨辖区迁址的审核程序如下:
申请者(证券公司)先向迁出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营业部迁址申请,迁出地派出机构同意后,申请者再向迁入地派出机构提出迁入申请;迁入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后,申请者可以开展安置原址客户及员工、新址筹建等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申请者应持原址所在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员工已妥善安置的确认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迁入地派出机构申请新址开业。申请者应自迁入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迁入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迁入文件,以及新址开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司介绍信到机构部换领新的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者向迁入地派出机构提交的迁址申请文件包括:
1、申请报告;
2、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
3、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5、原址所在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的文件。
(二)迁入地派出机构以书面形式同意迁入后,申请者即可开展新址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并于筹建工作完成后向迁入地派出机构申请开业验收,并提交以下文件:
1、开业验收申请;
2、迁出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4、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5、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7、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三)以上申请材料由证券公司申报,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