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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开业验收的审批
【时间:2008年03月24日】        【来源:厦门局】               【字号:      

 

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开业验收

二、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三、条件

1、客户已得到妥善安置

2、原址已停止营业

3、新址的选址、消防配备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四、程序

1、证券公司向本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

2、本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开业验收出函。

3、申请者持本局回复函,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要求。

五、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

1、证券公司提交的开业验收申请;

2、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3、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5、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6、分支机构重要岗位人员名单及通讯办法。

上述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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