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开业验收
二、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三、条件
1、客户已得到妥善安置
2、原址已停止营业
3、新址的选址、消防配备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四、程序
1、证券公司向本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
2、本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开业验收出函。
3、申请者持本局回复函,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要求。
五、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
1、证券公司提交的开业验收申请;
2、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3、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5、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6、分支机构重要岗位人员名单及通讯办法。
上述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