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授权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
三、审核标准
(一)提出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资产和客户托管的债券的情形;
2、国债回购业务正常开展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拨付所属分支机构的证券营运资金总额,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80%,综合类证券公司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40%;
4、近3年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5、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已经理顺和完善;
6、近2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二)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证监会已经规范的证券公司所属的证券营业部(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等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营业部转让、互换应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2、不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已全部清退。
4、设有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转让互换时,其服务部应一并转让互换。不允许服务部作为独立的转让标的进行转让,但可以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其他营业部管理的方式妥善处理。
四、审核程序
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证券营业部时,拟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由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批。营业部互换时两地派出机构均需出具批准意见。申请者应自相关派出机构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及公司介绍信到机构部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目录
1、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2、转让协议(应包含或有事项的处理办法);
3、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
4、该证券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意见;
5、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6、有关客户资料移交、交易席位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的处置衔接预案;
7、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有无下设服务部及对服务部的处置意见。
以上申请材料由证券公司申报,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