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证监许可[2009]24号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厦门营业部的申请》(国信期发[2009]第1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福建省厦门市设立厦门营业部。
二、拟设营业部的开业准备期为6个月,逾期未完成开业准备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期货营业部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三、拟设营业部在开业准备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局报告。如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开业准备期限的,你公司可向我局申请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前,拟设营业部不得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