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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司法》宣传系列第三专题――《公司法》修改亮点
【时间:2006年08月15日】        【来源:广西局】               【字号:      

 

一、《公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此次《公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大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十年来公司法施行的经验与教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分析、研究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适度地调整有关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公司法》修订的亮点

在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情况下,《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在深入分析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资本市场需要对有关法律制度做出了与时俱进的调整。

第一、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较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第二,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健全董事会制度,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避免一言堂;强化监事会作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以及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难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决定公司的去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调整公司发行新股和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放宽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条件限制。

第五,建立职工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渠道,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切实保护职工利益。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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