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证监字〔2009〕29号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浙江良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南宁营业部的申请书》(浙良期(2008)3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设立南宁营业部。
二、 拟设营业部的开业准备期为6个月,逾期未完成开业准备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期货营业部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三、 拟设营业部在开业准备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局报告。如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开业准备期限的,你公司可向我局申请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 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前,拟设营业部不得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广西证监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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