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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证监局依申请公开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08年08月19日】        【来源:广西局】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证监局依申请公开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是申请人依法向广西证监局提出申请,经广西证监局审查同意,获取监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广西证监局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为广西证监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771-5555735。传真号码为0771-5555700。通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22层。邮政编码:530028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广西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

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满足下列条件的,广西证监局应当提供:

(一)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与申请人利益直接相关;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属于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监管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行政复议、新闻采访申请的区别,此类事项申请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获得广西证监局有关监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广西证监局监管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向广西证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监管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监管信息,应出示上述相关证件原件。

第六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广西证监局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2),加盖广西证监局办公室印章;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其中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

第七条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填写转办单(见附6)转相关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填写回复单(见附7)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予以答复;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局长审批。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填写《第三方意见征询单》(见附3),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公开的,应将决定公开的监管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广西证监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提供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或提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监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或者该监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监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广西证监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区分情况下发告知书(见附4),并加盖办公室印章。

广西证监局处理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流程,参见《广西证监局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流程图》(见附5)。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广西证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广西证监局予以更正。广西证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广西证监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广西证监局获取的监管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监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广西证监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广西证监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广西证监局内部文件、工作信息、议事规则;

(四)与广西证监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五)广西证监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证监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监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广西证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85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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