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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08年08月19日】        【来源:广西局】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接待和处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接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09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就广西辖区内的如下请求事项来访、来函,应当接待处理:

(一)         查阅、复制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

(二)         咨询证券期货业务问题;

(三)         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性质进行认定;

(四)         对有关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资质进行确认;

(五)         协助执行冻结、查封证券期货机构权益;

(六)         其他依法应当协助、配合的事项。

案件查处及其他专项工作中,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以及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证据材料的工作,根据既有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三条  接待和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实行统一受理、督办制度。本局的受理、督办部门为办公室,负责对司法机关来访人员的手续、证件和来访、来函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办理要求,以《广西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转办单》(格式见附件)形式,转相关处室办理,并负责督办。

第四条  对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涉及事项需要复函的,按如下要求和程序办理:

对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解释,认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事项,由稽查处拟出复函稿;答复证券期货业务问题、确认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等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拟出复函稿。上述复函稿经稽查处会签、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广西证监局名义复函。

第五条  下列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可供司法机关查阅:

(一)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

(二)本局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取得的证据材料;

(三)本局办理行政许可业务中接收的申请材料;

(四)本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从行政相对人处取得的材料。

其中第(一)项可向司法机关提供复制件;第(二)项至第(四)项,司法机关因办理刑事案件确实需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六条  下列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不供查阅、复制:

(一)本局内部文件、会议记录、报告、请示、领导批示等材料;

(二)其他国家机关或单位向我局提供的文件、来函和相关材料;

(三)涉及国家秘密和我局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第七条  承办处室负责对司法机关查阅、复制请求进行审查,确定查阅、复制内容或范围,监督、协助来访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材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的,应经办公室同意。复制材料应经办公室审核、加盖“复制材料提供章”,并注明“该材料专为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使用,仅供复制单位参考”字样。

第八条  接受司法机关咨询,只对证券期货业务知识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解释和答复,不对特定行为人或特定案件涉及的事实、行为性质、处理进行认定或提供倾向性意见或建议。工作人员应依照《国家保密法》和本局保密制度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文件、材料,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员出示或透露其内容,不得在来访人员制定的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中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九条  司法机关因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请求认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性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本局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确认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注明“根据你单位反映的有关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认定意见”字样。

第十条  司法机关因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请求确认有关机构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请求协助冻结、查封辖区证券期货机构权益的,本局根据职责权限,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履行通知义务。相关处室对有关请求进行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送稽查处会签。同意协助的,到办公室办理《协助执行通知书》签收手续,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如同意变更有关事项,将通知ⅩⅩ(司法机关名称)”字样。

第十二条  协助其他国家机关查阅、复制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和证券期货业务咨询的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非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查阅、复制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和认定、确认有关事项的,建议其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局公开的信息进行查询。因特殊情况需要受理或协助的,按照《广西证监局依申请公开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除配合、接受本局纪检部门及其上级机关调查外,本局工作人员根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行政诉讼、刑事犯罪和违纪案件中以个人身份配合调查或作证的,根据如下情况分别处理:本人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按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及时向本局纪检部门报告;不涉及本人违法违纪问题但涉及履行公务的情况的,应事先向所在处室和本局负责人报告,并不得就应由单位确认的事实进行作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西证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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