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西证监局在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广西证监局初审、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以及需要广西证监局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三条 广西证监局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由办公室集中统一办理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接收、受理等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或领取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或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五条 办公室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进行自我核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办公室指导申请人对照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广西证监局职权范围的,如广西证监局明确知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诉申请人向相应的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办公室接收材料时,发现申请材料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 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九条 办公室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后,应当立即填写《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工作单》,并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工作单和申请材料登记表送转相关业务处审查。
行政许可工作单是确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划分工作职责的重要依据,承办业务处应当逐项如实填写。
第十条 承办处收到办公室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办公室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或说明的书面材料,报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承办处将申请材料送回办公室,由办公室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由办公室接收、登记并于接收当日送承办处。
第十一条 承办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经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办公室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办公室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承办处决定受理的,报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出具《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由办公室发出。
第十二条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承办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办公室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承办处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立即立卷建档,及时安排审查人员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承办处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出具《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书面反馈意见由办公室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送转承办处。
第十五条 承办处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局领导签发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出具《广西证监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十六条 因情况复杂等客观原因, 承办处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的,应当向局领导申请延期。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承办处应填写《广西证监局延长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时间通知书》,通知书由办公室发出。法律、法规另有期限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承办处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应当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局领导签发《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由办公室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或变更申请方案的,应当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申请,办公室核查申请人或者受托人的申请书及有效证件后,送转承办处。承办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局领导签发《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送转办公室退回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由广西证监局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反馈意见等文件,应当加盖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终止审查通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加盖广西证监局印章。
第十九条 广西证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办公室应当在相应文书上印明申请人举报投诉的途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办公室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办公室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由办公室负责公示。公示方式包括印制行政许可手册放置于本局接待室、在办公场所张贴或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本局网页上公布等。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广西证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承办处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广西证监局作出的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承办处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和相关审查部门。办公室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和承办处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保存各种原始资料。承办处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审查行政许可过程中内部留存的文件,包括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会议讨论纪要、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与申请人的会谈记录、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听证笔录、核查报告等。办公室负责整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接收凭证、登记表、工作单和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负责接收承办处室移交的文件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 特殊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由广西证监局初审、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经局领导审批,承办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证监会审查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上报证监会审批通知书》。通知书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由广西证监局初审、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广西证监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广西证监局在受理环节使用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使用证监会的公文格式文本,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需要广西证监局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广西证监局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报送证监会相关审查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广西证监局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承办处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广西证监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45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工作的双人审查、定期轮岗以及集体决策、审核工作底稿、静默期、公务回避、督办、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细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西证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