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对辖区开展基金销售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13日前,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基金销售开展情况向我局报备。
二、2008年8月底前,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自查表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反馈至我局。
三、2008年9月至12月,根据自查结果和实际情况,我局将对辖区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