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证监发〔2008〕30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福建省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在海峡西岸区域资本市场的建设中,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自身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福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社会责任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社会责任指引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福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福建省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在海峡西岸区域资本市场的建设中,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自身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注册地在福建省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以及注册地在福建省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在福建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证券机构在福建省内设立的代表处(以下统称“社会责任主体”)。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会责任是指社会责任主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包括出资人,下同)、客户、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参与资本市场文化建设,促进自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福建省证券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 社会责任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及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够参加会议,保障其顺利行使权利。
第九条 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要不断强化自身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一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
第十二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三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确保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主体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社会责任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自身、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十八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者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十九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主体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或者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重视客户权益保护,确保客户资产安全,有效提示投资风险,充分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客户,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在推荐理财产品、服务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使客户充分认识到“市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买者自负”的含义,由客户自主作出决定,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承担投资者教育责任,充分整合投资者教育资源,完善制度,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充实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第二十五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建立反洗钱机制,不得为洗钱提供便利。
第四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者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二十八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者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社会责任主体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者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公司法》和章程等规定,建立起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上市辅导项目、并购重组咨询项目等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加强风险管理,不以降低辅导、咨询项目选择标准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提供上市辅导和并购重组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尽量减少由于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当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经营主体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条 社会责任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协调自身与社区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第四十二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在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中体现社会责任的管理要求,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观。
第四十四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十五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支持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相互交流与国际合作,研究学习国内外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
第八章 诚信文化建设
第四十七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努力培育诚信意识,切实提高诚信水平,推动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文化氛围,为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八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把单位、员工的诚信表现与其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鼓励诚实守信,维护诚信利益,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利益导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履行诚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要依据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和认真整改,自觉向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宣传、监督的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对其履行诚信的情况进行报道,宣传和表扬单位和职工的诚信事迹,揭露和批评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十条 社会责任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为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其履行诚信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便利,有效提高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未在福建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在福建省内从事证券期货经营和提供服务活动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