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所有证券活动均应遵守的大法,对您有切身影响! 只要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均遵照本法;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参与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证券发行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对那些未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您要注意识别,并不受广告宣传、利诱盲目购买。 ◎企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会在指定的证券媒体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会将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您应当认真查阅后,自主决定是否投资;证券依法发行后,企业今后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您自行负责。 证券交易 ◎您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营业部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才能交易转让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 ◎假如您持有股票的公司有以下情形,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您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赔偿。 ◎您可以并且应当查阅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的,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的公告信息。 禁止行为 ◎证券欺诈:如果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有从事下列损害您的权益的欺诈行为,给您造成损失的,他们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挪用公款: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您与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代理证券投资; (二)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无权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您的权利义务: ◎您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持有证明您是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您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属你所有,证券公司无权将您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挪用您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您在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在证券公司有委托记录。 ◎您自主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无权接受您的全权委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您的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您不能在未经过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向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委托买卖证券。 ◎您的所有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将在证券公司妥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