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5日,ST科龙公告称,2002至200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虚假陈述违法事实,遭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这也就预示着股民诉“ST科龙”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诉讼案可以开始受理。
凡是2003年买入ST科龙,2004年8月以后卖出,或至今仍然持有的股民,均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的股民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复印件(加盖证券营业部章),ST科龙交易清单(加盖证券营业部章)。如有疑问可向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福建元一(87833907)、建达(87676152)、大佳(87318876)、名仕(87279802)四家律师事务所垂询。律师特别提醒目前仍然持有ST科龙股票的股民,股票仍然可正常交易,卖或不卖对索赔诉讼没有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