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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表示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要纳入常规监管轨道
【时间:2007年09月12日】        【来源:福建局】               【字号:      


    “投资者教育纳入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结合新的分类监管办法,积极推动、协助证券业协会制定专业评价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督促证券公司真正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以此推动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在投资者教育工作座谈会上表示。

黄红元表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教育的主体之一,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也是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机构部积极督导证券公司认真落实投资者教育的各项工作。前期督导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三方面。

一是落实证监会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今年5月,机构部向各证券公司下发通知,明确提出投资者教育的四项具体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要求证券公司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高管和部门负责检查落实;要求证券公司“投资者园地”建设要突出法律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要求证券公司把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二是及时组织开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的现场检查。5月底,机构部会同各证监局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现场检查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原则上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30%;设计统一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加强经验交流。各证监局高度重视现场检查工作,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等困难,按期完成了现场检查工作,促进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以投资者教育为契机,加强证券公司的业务规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部分证券营业部存在的新开不合格账户、账户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机构部及相关证监局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对个别证券分析师违规发布咨询报告误导投资者的行为,采取了内部责任追究、通报批评、立案稽查等措施。通过查处违规行为,督促证券公司把投资者教育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黄红元指出,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前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还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教育的认识仍有待提高,投资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目前,证券公司重客户开发、轻客户服务的问题仍然突出,大多数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教育的长期性仍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将投资者教育与加强专业管理水平、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有机结合起来,投资者教育尚未成为证券公司自发的、主动的行为。

二是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仍不够深入、细致,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近期市场行情火爆,股指屡创新高,新投资者入市踊跃,开户出现排长队现象,部分证券公司为追求经营业绩,开户审核把关不严,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做得不够深入、仔细,服务质量也有所下降。

三是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还有待提高。有的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不能根据客户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个性化投资者教育。有的证券公司把服务对象重点放在能带来较大效益的大客户上,而恰恰忽视了最需要进行教育和提供服务的中小投资者。有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缺乏针对性,没有及时纠正部分投资者把权证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当作股票来持有。

对此,黄红元表示,综合治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常规监管阶段,机构部将适应监管转型要求,继续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阶段,机构部将按照尚福林主席的讲话精神和证监会的统一部署,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督促证券公司提高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对象上,把新入市投资者作为教育重点;在内容上,加强风险教育,更加突出风险揭示工作,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把投资者教育工作融入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中。二是加大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证券公司和营业部,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三是把投资者教育纳入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结合新的分类监管办法,积极推动、协助证券业协会制定专业评价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督促证券公司真正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以此推动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摘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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