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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细则明确会员须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大小非减持行为监督
【时间:2008年05月29日】        【来源:福建局】               【字号:      

    上证所今日发布实施《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细则》要求会员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细则》将解除限售股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以及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这两种情况,列为被监督的交易行为,要求会员单位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违规交易行为。另外,列入监督范围的交易行为包括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以及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等情况。

  根据《细则》,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会员应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会员应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细则》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上证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上证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上证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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