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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召开贯彻落实两《条例》座谈会
【时间:2008年05月12日】        【来源:福建局】               【字号:      

尚福林:推动证券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宋大涵表示,继续扎实推进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

  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主办的“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座谈会”近日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尚福林在座谈会上指出,两个条例的颁布正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尚福林指出,两个条例既是综合治理实践中有效措施的法律化、制度化,更是面向未来、推动证券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指引。首先,两个条例体现和细化了《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对证券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两个条例构建了对证券公司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第三,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进一步夯实证券行业的发展基础;第四,两个条例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行业结构优化,增强整体竞争力;第五,两个条例对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证监会进行了专题部署,要求全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好两个条例,按照条例要求,统筹作好配套规章、规则的制定,确保两个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得到充分贯彻和具体体现;充分履行两个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执法,特别是强化日常监管,牢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的力度,及时遏制,防微杜渐,通过及时准确的监管措施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使合规者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全行业强化遵规守法的动力和压力,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高度关注、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的改革开放和持续发展。

  尚福林对证券公司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整个公司的认识和行为都统一到两个条例的精神及规定上来,牢固树立合规才能创造价值,合规才能持久发展的行业观念,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建立严格的内部合规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二是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紧紧抓住风险控制、内部稽核等环节,真正建立起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确实实用而且管用的内部约束机制,严格实施风险管理,增强识别、度量、控制风险的能力;三是要树立服务意识,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准确识别不同客户,为客户提供适当产品和服务,同时要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投资者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两个条例所确定的各项制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稳步推进创新发展,认真研究、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创新的经验教训,在合法合规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创新活动,不断做优做强;五是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和加强维稳工作和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市场安全运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宋大涵指出,两个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关心,对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两个条例是资本市场多年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细化,是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及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的成果,是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宋大涵强调,两个条例出台实施后,国务院法制办将继续积极配合证监会,继续扎实推进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桂敏杰指出,两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系统、丰富和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实践证明,只要从资本市场的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进行立法和制定规则,法制建设就能起到推动市场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的巨大作用和法律效果。两个条例系统总结了三年多综合治理的实践和经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了综合治理的成果。随着两个条例全面贯彻实施,证券业将会步入持续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桂敏杰说,未来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还将经历长期的、不断进步完善的过程。首先,资本市场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将更加活跃,适应市场发展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制建设需要保持同步;其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将会出现不适应、不协调的情况,要把握时机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最后,目前资本市场运行中的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薄弱情况,需要从制定证券电子化交易法律规章、加强对理财业务中背信行为的刑事问责、推动上市公司监管和独立董事法规出台等方面大力推进立法进程。

  来自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及银河证券等13家证券公司的代表在座谈会上先后发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近期将从完善业务规则、加强会员技术监管、配合市场产品创新等方面落实条例规定,维护市场稳定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将根据条例的要求完善自律规则体系、加强行业调查研究、推动行业创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表示将根据条例的要求继续配合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收尾工作;证券公司的代表分别从风险管理、合规建设、规范经营、创新发展、客户服务等方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参与风险处置的实践经验,谈了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体会。

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主持,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刘新华、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和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中国证券报)

黄湘平:推动证券业创新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日前提出,证券业协会将以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为结合点,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

  他说,协会主要从四方面贯彻两个《条例》:

  ——深入学习,加大宣传,认真贯彻两个《条例》精神。

  ——加强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与建议。协会将研究细化和深化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应当采取的措施。同时,以走访会员、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调查研究两《条例》对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组织结构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影响,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沟通和反映。

  ——完善自律规则体系,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协会要配合监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对已经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等自律规则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根据《条例》要求,配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起草和制定融资融券风险揭示、金融产品销售适用性、证券资产管理等新的行业自律规则,把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抓住机遇,推动行业创新。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完善,证券行业的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证券行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

  黄湘平认为,两《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创新发展;有利于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国证券报)

宋丽萍:有利于坚定投资者信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表示,在当前股市波动加剧,一度单边下行的严峻市场条件下,两个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高层级的法规形式出台,对于稳定市场预期、坚定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健康运行良好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宋丽萍认为,两条例实现了法规层级、客户资产保护、市场准入和治理结构、创新发展、退出机制、监管有效性等六个方面的重大突破。

  她介绍说,两条例发布后,深交所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贯彻活动,研究制定了我所贯彻落实两条例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对照两条例规定,修订完善会员管理规则体系。按照《条例》关于“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等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会员管理规则》以及《席位与交易单位管理细则》、《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等相关细则、指引,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会员资格管理,制定风险会员的交易权限管理细则等。

  第二,协同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强化会员自律管理。探索建立与证监会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协作机制,结合组织管理市场交易的需要,推动建立会员经纪人制度,明确投资者风险教育与服务的要求,将自律管理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专业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三,重点强化会员客户管理,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四,抓住机遇,推动会员业务创新和发展。以两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契机,结合证券市场客观需要,推动会员产品业务创新。特别是在会员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方面,探索建立风险评价体系,强化业务资格管理,完善创新业务的市场监控机制,同时,积极组织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创新活动。(中国证券报)

陈共炎:积极主动加强投资者保护 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立法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日前表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中的重大举措,结合贯彻学习这两部条例,保护基金公司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责,近期将重点开展四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国家政策加快被处置证券公司剩余个人债权收购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弥补工作。保护基金公司已经完成了90%的个人债权收购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弥补工作,下一步将会同有关各方一起抓紧推进遗留问题解决,在依法合规使用保护基金的前提下,争取在23个月的时间内完结收购工作。

  二是配合日常监管开展证券公司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三部委的要求,保护基金在2007年就开始全面推进证券公司信息监测系统建设。2008年保护基金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测能力,加强非现场分析,通过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各类报表等进行分析研究,监控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帮助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制订整改计划、措施,督促其落实,防止证券公司风险隐患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是积极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的立法工作。该条例作为《证券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之一,与目前已经颁布的两个条例共同形成了证券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机体系。该条例已纳入立法计划,除了对现行的保护基金筹集和使用办法进行完善外,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也将争取有所探索和创新,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更及时的服务奠定制度基础。

  四是系统开展投资者教育和服务。保护基金作为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也有能力积极探索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具体措施。保护基金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证监会领导下致力于构建由投资者调查、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援助、投资者偿付等组成的多层次、一体化、积极主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这方面今年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加强投资者调查工作,建立常规化的证券市场投资者调查机制,及时监测证券市场变化,及时了解舆情民意,围绕市场投资者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监管部门重点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基本的数据支撑;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建立投资者呼叫与投诉响应机制,增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互动,反映投资者诉求,为投资者答疑解惑、提供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解决投资者实际困难和问题。(中国证券报)

张育军:六方面落实《条例》精神

将尽快推出《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日前表示,两个条例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展、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理顺证券公司退出机制,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对上交所做好自律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上交所近期将做好六方面工作。

  ——全面梳理、完善相关业务规则。上交所将尽快推出《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从业务实施细则的层面完善会员管理的业务规则体系。同时,认真审视相关业务规则,及时修订与两个条例相抵触或者不相适应的内容。

  ——配合市场创新产品、创新机制的推出,加强会员交易权限管理工作。

  ——进一步推动会员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执业质量。上交所将以加强会员客户管理工作为切入点,推动会员了解自己客户、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加强客户风险揭示,提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现和处置能力,全面提升会员执业质量,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加强会员技术监管,确保信息管理安全。上交所将根据确保安全运行的总体要求,加强会员交易及相关技术系统管理,适时出台《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规范与运行管理指引》,推动会员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合格投资者培育工作。上交所在成立投资者教育专门部门的基础上,结合两个条例的颁布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试点工作的推进,加大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并推动和督导会员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发挥作用。同时,积极推进对合格投资者的培育工作,以优化市场结构,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

  ——上交所将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加大会员资格清理力度,完成上交所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方面的收尾工作。

  他还建议,监管条例第66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并明确由证监会制定具体办法。这方面工作是否可以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作用,把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一样,交给交易所来做。(中国证券报)

尚福林:发行监管要坚持市场化取向

推动直接融资制度建设不断深化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第十届发审委成立大会上表示,发行监管工作未来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和询价制度,合理配置网上网下申购比例,提高申购公平度,促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和发行监管改革相互协调,继续推动境内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

  尚福林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总体上还处在继续夯实发展基础的阶段。这要求我们保持清醒头脑,既要看到我们在各个具体阶段取得的成绩,坚定继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信心,更要看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任务的艰巨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持之以恒做好各项工作。发行监管工作要坚持市场化取向,既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又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取得发展;既能把住准入关,又能兼顾市场效率;既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又能适时地进行变革,掌控好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闸门。

在总结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时,尚福林指出,发行监管体制是直接融资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近几年来,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对深化直接融资制度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体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行监管体制改革是由行政管制向市场化约束机制建设方向推进的。

  我国资本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条件下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发行监管体制从指标管理、政府推荐、行政审批到实施核准制,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巨大跨越。2003年以来,围绕核准制的落实和深化,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建设,同时排解难题,精心组织实施,初步形成符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首先,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保荐制度的实施确立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上市环节的角色和独特作用,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须以尽责和诚信为出发点,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从源头上保障拟上市公司的质量基础,增强市场的安全性。

  其次,改革发审委制度。发审委制度首先是专家审核制度。发审委员以专业能力参加工作,以职业生涯和社会责任意识显示诚信。发审委的工作增强了审核工作中执行“三公”原则的力度,增强了上市企业公开资料的公信力。发审委制度还发挥了对现行发行环节基础性机制安排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如发审委要审核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和意见书,审核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这种制约对相关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尽职责有威慑作用,对发行监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第三,改革发行定价机制。发行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是发行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过去新股定价方式采用的是设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行政定价方式,这种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实行市场化定价,需要诸多条件,如需要发行人及其承销商有研判公司基本面、确定价格的能力,需要投资人有议价的能力等。根据市场发展已经建立的基础,证监会一方面适时推出询价制度,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着力提高投行水平,努力使询价制度日趋完善和高效。目前首发推行询价制度,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累积投标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新股定价更趋理性。

  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体现了如下特征:一是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强化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无论是发审委制度,还是保荐制度,都是发行监管环节的专门制度;从保荐意见、审计意见、律师意见到初审意见和发审委裁决,是发行监管环节的专业分工把关。通过这些安排,突出了发行监管过程中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作用。二是适时改革,坚持市场化取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自愿保荐体现了市场对拟上市公司的筛选。询价制的实施既考虑了新兴市场的过度波动特征,也是逐步将定价权归位于市场主体的探索。三是牢牢把握独立性。发审委办法明确要求委员们要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代表其所在的机构,防范利益冲突及各种干扰。其他参与发行阶段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也都要依法合规地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性要求是发行监管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四是总体布局,为推进核准制向注册制演进打基础。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询价制度构成目前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这些关键制度的实施,将全面提升保荐能力、定价能力、审核能力和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发行监管工作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为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度创造条件。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正在通过扎扎实实的改革努力,不断得以实现。

  尚福林强调,未来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深化发行监管的改革创新。第一,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进而达到对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约束。第二,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价格的市场化是市场主体行为市场化的决定性因素。要着重加强对询价对象行为的监管,使报价与申购直接挂钩,合理配置网上网下申购比例,抑制新股申购阶段的过度投机性,提高申购公平度。第三,促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和发行监管改革相互协调。继续推动境内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大力发展公司债券。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完善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大力发展债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要协调监管,采取措施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自主投资公司债券,逐步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第四,顺应市场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审核理念,坚守审核质量标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审核效率。(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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