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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新城、武夷山、大田证券服务部迁址的批复
【时间:2008年08月05日】        【来源:福建局】               【字号:      

(闽证监机构字〔200881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平滨江中路营业部武夷山服务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兴证经【200831号)、《关于漳州延安北路营业部龙文新城服务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兴证经【200836号)及《关于三明列东街营业部大田服务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兴证经【200837号)收悉。根据《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漳州延安北路证券营业部龙文新城服务部、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武夷山服务部、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大田服务部分别迁往石狮、宁德市和福州市。

二、服务部迁址后,原址必须停止营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证券业务。

三、你公司需在筹建期工作完成后,再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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