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证监机构字〔2008〕81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平滨江中路营业部武夷山服务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兴证经【2008】31号)、《关于漳州延安北路营业部龙文新城服务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兴证经【2008】36号)及《关于三明列东街营业部大田服务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兴证经【2008】37号)收悉。根据《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漳州延安北路证券营业部龙文新城服务部、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武夷山服务部、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大田服务部分别迁往石狮、宁德市和福州市。
二、服务部迁址后,原址必须停止营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证券业务。
三、你公司需在筹建期工作完成后,再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
二○○八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