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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核准
【时间:2008年01月16日】        【来源:福建局】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6.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7.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8.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条件

(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4.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3.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5.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4.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5.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四)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4.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五)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七)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三、其他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二)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三)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查核准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

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格式见附件4。还须提供推荐人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七)最近3年曾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提交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八)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附件5。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拟任职公司提出申请的,格式见附件1;个人提出申请的,格式见附件2。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格式见附件4。还须提供推荐人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七)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对于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从业经历,还应当提供其任职时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的任用决议复印件。

(八)最近3年曾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提交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九)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附件5。

三、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四)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五)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附件5。

四、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七)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附件5。

五、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六)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附件5。

六、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在原任职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的,应当提交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五)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附件5。

但是,如果上述人员在《办法》实施之前已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的,则应按【申请材料】的第一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提供材料。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1.申请材料中未特别注明的,均应提供原件。凡注明可以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2.申请材料中的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拟任职公司的公章。但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除外。

3.申请材料应当制作目录。

4.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5.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同时抄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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