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
1、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股权
1、 申请报告;
2、 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董事会报告书(股东有限公司提供);
3、 股权转让协议;
4、 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5、 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图;
6、 公司对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7、 股权受让方出具的《承诺书》;
8、 老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购权的承诺书;
9、 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如担保)的说明;
10、 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1、 法律意见书;
12、 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3、 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14、 律师事务所对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诚信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职公司董事会拟选举或者聘任高管人员的决议原件; 4、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5、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和拟聘任的明确意见; 6、拟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中); 7、拟任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8、拟任人员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拟任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无犯罪记录的结论,该证明在三个月内有效); 10、关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 11、两位推荐人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
1、筹建阶段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2)经全体拟出资人协商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筹建方案,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和业务计划书、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
(3)全体拟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协议;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5)全体拟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其盖章确认;
(6)各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7)经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8)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提供地方政府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要性和其他相关事宜的意见。
2、开业阶段
(1)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的说明;
(3)公司章程(草案);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草案)及管理制度; (6)公司的承诺书,承诺截止申请开业之日,公司的股东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7)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8)公司拟任职的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册及其任职资格证明;
(9)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0)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名册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
(11)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12)拟使用的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说明;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解散
1、申请解散公司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2)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
(3)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解散方案;
(4)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
2、解散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解散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解散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三)期货经纪公司合并
1、申请公司合并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2)合并方案;
(3)存续公司和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关于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决议;
(4)公司合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保证申请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合并事宜;
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合并后,合并协议方生效,合并协议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④ 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合并前,存续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
⑤ 公司合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存续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其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
(6)被吸收合并公司营业部的处理方案;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并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合并后的文件及材料
(1)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部期货投资者持仓、保证金妥善处理的证明。
五、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
1、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