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证监机构字〔2008〕34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证监会《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注册在我局辖区的证券公司或住所地在我局辖区的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增加审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规定,我局研究制订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指引》、《证券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任职资格申报指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报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我局将按规定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有关详细情况可登录我局互联网网站查询。
附件:1.《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指引》、
2.《证券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任职资格申报指引》、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报指引》
二○○八年四月七日
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指引
一、任职条件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申请条件
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取得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5、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条件
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6、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例外情形
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7条规定: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8条规定: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9条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四)禁止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3、《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4、《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
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或本人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4、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6、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7、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担任法人代表、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职位变更申报材料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材料格式、内容要求
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
(1)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2)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3)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4)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三、审核流程
(一)受理。证券公司向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专人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我局接收材料后根据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核流程,进行材料审核、背景调查、考察谈话等,并督促申请人将一份书面申报材料抄送机构部,督促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推荐信息及时录入证券公司高管信息系统。
(三)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拟作出核准决定的,我局向证监会机构部申请任职资格编码,取得机构部配发的任职资格编码后正式发文批复。不予核准的,由我局依法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和监事任职资格申报指引
一、任职条件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二、禁止情形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例外情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4、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5、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6、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格式、内容要求
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2)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3)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4)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5)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五、审核程序
(一)受理。证券公司向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专人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我局接收材料后根据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核流程,进行材料审核、背景调查、考察谈话等。同时督促申请人将一份书面申报材料抄送机构部,督促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推荐信息及时录入证券公司高管信息系统。
(三)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我局出具核准批复。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由我局依法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报指引
一、任职条件
1、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二、禁止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3、《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4、《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受所限。
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例外情形
(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3、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4、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6、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
7、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由证券公司申报,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审核指引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五、审核程序
(一)受理。证券公司向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专人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我局接收材料后根据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核流程,进行材料审核、背景调查、考察谈话等,并督促申请人将一份书面申报材料抄送机构部,督促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推荐信息及时录入证券公司高管信息系统。
(三)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我局作出核准批复;不予核准的,由我局依法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收到我局核准批复后,申请人应持批准文件及公司介绍信到机构部办理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变更事宜。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但应向我局报备并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