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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安全性漏洞浅析
【时间:2008年04月15日】        【来源:广东局】               【字号: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出现于2001年,并在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框架下逐渐规范并日益发展壮大。截至20063月底,广东证监局辖区共有3家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20只基金,基金份额超过700亿份。在日常监管中,我们感到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与证券公司类似的挪用问题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虽然我国的基金在制度设计之初就采用了由商业银行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的模式,从表面上看,在托管行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托管行每日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状况进行核对并对基金资产的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督,因此可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但经过对上述托管模式具体运作程序的仔细研究,我们发现即使在托管行介入的情况下,由于注册登记人(即“TA”)的不独立,基金资产仍在制度上留有被挪用的空间。

一、        现行基金资产托管模式简介

目前,我国的基金资产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品种和银行存款及票据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资产的账户的开设、资金的清算交收以及资产运作的监督等都由托管行负责,其具体托管的方式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托管方式。在基金合同成立后,基金托管行与该基金联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同时,托管行还在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办理该托管行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涉及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业务。托管行在每个交易日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的划款指令进行相应的资金清算,并在收市后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发回的当日交易数据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指令进行核对,以确保双方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相符。

(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品种托管方式。在基金合同成立后,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获得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资格,同时托管行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该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与证券交易所相同,托管行也需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回的交易数据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指令核对。此外对于在该市场交易取得的部分实物有价凭证,一般也由托管行进行独立保管,其账目的核对一般在每月月末进行。

(三)银行存款托管方式。与上述两种资产不同,银行存款部分除涉及基金资产内部流动外,还涉及因持有人申购、赎回等交易而产生的基金资产外变动,而本文所论述重点即是在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银行存款部分的安全性漏洞。

基金托管行一般在基金合同成立后以该基金的名义在本行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并将基金募集期间使用的募集账户的资金经验资后划入该账户。在基金存续期间,托管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资金的清算资金、申购、赎回资金及其他资金的划拨。若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当日为T日,T+1日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根据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数据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相关数据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和托管行。此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托管行需及时查收申购款项并划付赎回款项。而托管行通过对注册登记人所传送的每日申购、赎回等交易数据和实际发生的银行存款变动的总量核对,可以实现对基金资产中银行存款部分安全性的有效监督。

二、现行托管模式的安全性漏洞

通过对以上基金各部分资产的托管流程的分析,我们发现托管行对基金资产安全性的监督采取的方式基本上是:对资产实际变动与登记结算方发出的统计数据相互核对。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品种托管中,登记结算方为登记结算公司;而在银行存款托管中,登记结算方为注册登记人。由于登记结算方被假设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因此由其发出的数据一般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所以只要实际的基金资产变动与登记结算方发出的数据无异,就基本可以认为基金资产的安全不存在异常,这也是我国基金资产托管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

但从我国基金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对注册登记人的应如何设置缺少强制性规定,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机构发展缓慢,目前除少部分基金管理公司选择由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其管理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外,大部分的基金管理公司都自行充当其所管理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会设置专门的注册登记部门,对该部门的管理基本等同于对公司其他内部机构的管理,而有的公司甚至将基金会计业务和注册登记业务合为一个部门办公,根本无法保证注册登记人的独立地位。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基金资产中交易所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品种的托管和数据发送由完全独立的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基本不存在被挪用的风险,但由于注册登记人被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管理人则完全可以利用其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的信息优势逃避托管行的监督,从而实现对基金资产中银行存款部分的挪用。

从具体操作手法上来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挪用。较为简单的方式是对单个基金账户的直接挪用。基金管理人首先以他人的名义在其公司开立A基金账户但并不申购,在遇到正常客户B基金账户出现大额申购时,注册登记人按正常程序在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上将该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记入B基金账户。但在向托管行发送的当日申购数据中,注册登记人并不将该笔基金份额记入B基金账户,而是将其虚存入基金管理人开立的A基金账户,结果是在托管行看来,当日A基金账户进行了申购而B没有进行申购。由于注册登记人发送给托管行的基金份额变动数据与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中银行存款变动的总量相符,因此托管行并不会对此虚存产生怀疑。此后,管理人按正常程序从A基金账户进行赎回即完成整个对这部分赎回款的挪用。此时TA系统上的A基金账户将会出现与赎回额等量的透支,同时由于TA系统被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因此注册登记人将会放任透支的发生。此种挪用方式可以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短期占用,只要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持有人B进行赎回前将挪用资金归还并将TA系统上的透支冲回,托管行完全无法发觉基金资产曾经被短期挪用。

当然以透支的方式进行挪用可以直接从TA系统上被发现,因此从逃避监管的角度来说并不是非常有效的手段。为不在系统上留下挪用的痕迹,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账户B进行实际申购时,要求注册登记人除在TA系统的基金账户B中记入实际申购的基金份额外,还必须在其实际控制的基金账户A中虚存入相同数量的基金份额。而在当日发送给托管行的申购交易数据中只反映A账户的申购而不反映B账户的申购,从而实现托管行掌握的基金份额变动数据与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中银行存款变动的总量相符。此后,基金管理人按正常程序赎回A账户的基金份额即完成对这部分赎回款的挪用。同样,只要基金管理人能在B 账户赎回前将短期挪用的资金归还并将TA系统上A基金账户的交易记录删除,就不会引起托管行的怀疑。这种方式虽不会在TA系统上留下透支的痕迹,但会导致TA系统的上的基金份额总值短期内大于实际的基金资产,同时TA系统上AB两账户的交易记录与托管行掌握的数据也不相符,不过由于注册登记人被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托管行也不会对TA系统进行实地复核,所以这种方式的隐蔽性较大。

除以上两种假想的挪用方式外,基金管理人还可以采用其他更为复杂的挪用方式。由于注册登记人无法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挪用方式,管理人可以对提供给托管行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数据进行任意加工,只要保证该数据在总量上与基金资产的银行存款变动总量一致就可以实现逃避托管行监督的目的。同时,许多机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持续时间较长,也为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资产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当然,以上假想的挪用方式只是建立在对制度设计漏洞分析的基础上,而且要实现这种挪用还必须对TA系统进行修改,存在一定技术上的难度,截至目前还没有发现基金管理公司挪用基金资产的情况。但由于这种制度漏洞的存在,很难保证具有强大系统研发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在有挪用意愿的情况下不利用这一漏洞非法套取基金资产。

三、        有关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尽管相比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模式而言,我国的基金资产因托管行的介入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但由于注册登记人角色的不独立,依然在制度上留下了被挪用的安全隐患。而弥补这一隐患的关键就在于在制度上保证托管行能获取真实、详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和交易数据,因此必须将注册登记业务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予以剥离。

从操作层面来看,实现此种剥离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将注册登记业务归由托管行进行管理。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保证托管行直接获得最真实的数据,但会增加托管行的工作内容和所承担的责任,同时托管行还必须对TA系统进行大量资金和人力投入,因此托管行对承接注册登记业务的主动性不会很高;二是设立独立的注册登记公司,这种方式虽然在主体上实现了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分离,但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注册登记公司也很有可能为发展业务而屈从于管理人加工篡改数据等不法要求;三是由登记结算公司担当注册登记人。相对于其他的机构而言,登记结算公司独立性很高,可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的真实性不受到基金管理人的影响。同时,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为基金的运作提供专业化管理,并有利于降低全行业成本,减少注册登记系统多元化所带来的资源浪费。目前登记结算公司已开发出较为成熟的中国结算TA系统,部分基金也已经委托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因此采用此种方式剥离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业务可行性相对较高。

但考虑到我国基金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果要求所有的开放式基金放弃目前使用的注册登记系统并委托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仍有很大的难度。首先,各基金公司在成立之初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开发,多则上千万元,少则数百万元,如果一旦废弃不用势必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对注册资本金仅为一亿元左右的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状况也会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拥有对注册登记人的实际控制权,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交易申请的确认等问题上可以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可以避免出现因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的资金交收不及时而导致基金资产短期内账实不符等问题。因此,考虑到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采用逐步过渡的方式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的剥离更为稳妥,即要求新发基金必须以登记结算公司为注册登记人,同时要求原有的基金在其所属基金管理人的TA系统折旧完毕后转入登记结算公司的TA系统。这样即可以维持现有基金的平稳运行,防止出现因所有基金同时转换TA系统而出现的混乱,同时也可以最大可能减少因废弃原有TA系统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状况产生的重大影响。

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职能:1、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账户;2、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3、基金交易确认;4、代理发放红利;5、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6、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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