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异地迁址审核
【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说明】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异地(跨辖区)迁址审核。不允许证券公司服务部跨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迁址,证券服务部只能同城或同辖区迁址。设有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迁址时,应通过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其他证券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后,方可提出证券营业部的迁址申请。
【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
(二)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形;
(三)累计亏损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
(四)或有负债低于净资本的50%;
(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三年的情形;
【程序】
(一)申请者(证券公司)先向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营业部迁址申请。
(二)迁出地派出机构同意后,申请者再向迁入地派出机构提出迁入申请。
(三)迁入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后,申请者可以开展安置原址客户及员工、新址筹建等工作。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申请者应持原址所在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员工已妥善安置的确认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迁入地派出机构申请新址开业。
(五)申请者应自迁入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迁入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迁入文件,以及新址开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司介绍信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换领新的许可证。
【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向迁出地派出机构提交的迁出申请文件:
(一)迁出申请报告;
(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四)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安置问题等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证券公司获得迁出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的文件后,向拟迁入地派出机构申请迁入,申请文件包括:
(一)迁入申请报告(至少包括迁入原因,拟迁入地,选址原则等);
(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四)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安置问题等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五)原址所在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的文件。
获得迁入地派出机构同意迁入的批复后,申请者即可开展新址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并于筹建工作完成后向迁入地派出机构申请开业验收,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开业验收申请;
(二)迁出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四)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五)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七)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证券公司申报,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