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依据】
《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5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3、《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5、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6、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申请人具
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申请人从事
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程序】
一、提出申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在广东省(除深圳外)的,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由证券公司向广东证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核准
广东证监局受理材料后,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
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否则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
失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但应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备并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
(一)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证券公司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
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六)离任审计报告和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适用于申请人最近3年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
(七)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适用于申请人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
(八)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可以豁免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1、申请材料中未特别注明的,均应提供原件。凡注明可以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2、申请材料中的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拟任职公司的公章。
3、申请材料应当制作目录。
4、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采用A4纸张规格。
【申请材料格示文本】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
申请书示范文本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编号V01)
申 请 人
拟 任 人
拟任职务
填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2006年11月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证券公司对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二、申请人应在拟任职务中注明拟任职分支机构名称和拟任职务名称。
三、本表可手写,也可用电脑打印,但任职资格承诺必须由拟任人本人亲笔签名。
四、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表内空白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五、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六、照片用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七、拟任人的联系电话须填写办公电话、家庭电话及移动电话。
八、户籍所在地填写户籍所在派出所,办有暂住证的同时写明办理暂住证所在派出所。
九、社会关系栏必须填列拟任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以及拟任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情况;如无,须注明。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人员退休或去世,应注明其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十、学习简历从高中开始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如有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情况须注明“在职攻读”。
十一、工作履历要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拟任人的工作经历必须连续,如有特殊情况而发生不连续的情形,应注明原因和事项。专业性质应注明“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或经济类工作”。
十二、拟任人的亲属不能作为其学习经历和工作履历的证明人。拟任人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不得填列“失去联系”或空白不填。
任职资格申请
╳╳证监局:
本公司拟聘任 为 (分支机构名称)
(经理/副经理),特向贵局提出对 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本公司已经对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承诺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情形,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本人已对《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适用于公司申请)的填表要求进行了认真、仔细的阅读,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人承诺,在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认真学习有关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证券公司的管理知识,遵纪守法,诚信勤勉,使自己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够胜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本人承诺,在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公司客户资产安全负有责任,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后,将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六、本人承诺,在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拟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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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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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外语语种及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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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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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主 要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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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或学习单位(单位全称及所从事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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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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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或学习单位(单位全称及所从事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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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结业、肄业 |
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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