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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传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07月09日】        【来源:广东局】               【字号:      

广东证监[2008]84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我省证券期货市场也呈现了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市场规模稳步扩大,上市公司逐渐增多,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投资者人数持续增加。我省新闻媒体在宣传证券期货市场方针政策、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投资者教育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支持和推动了我省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但应当看到,近年来以非法开展投资咨询为主的非法证券活动呈现较为突出的态势,省内个别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部分非法证券活动提供宣传平台,向市场和投资者者提供了虚假的证券期货市场信息,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对我省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为维护我省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我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传播,迸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精神,现就规范我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传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证券期货市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信息传播对证券期货市场影响的敏感性,充分认识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期刊等公共媒体在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恪守媒体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自觉抵制各种非法证券活动,不编造、不发布、不参与各种虚假证券期货市场信息误导投资者,为市场和投资者者提供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切实净化我省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环境,为维护我省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二、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切实将相关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各有关单位在制作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节目、发布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证监会、新闻出版署、广电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证监[1997]17)和证监会、广电总局《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04)的有关要求。新闻媒体传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时,应对撰稿人是否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其稿件不应登载或播发。对刊登的咨询信息,应注明或说明作者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新闻媒体聘请个人主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类栏目或节目时,应对被聘人员是否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能聘请其主持该类节目。新闻媒体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合办证券期货类栏目或节目的,应与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栏目或节目中如存在广告内容,应当具有明确的广告标志,不得以证券期货报道、证券期货咨询、专家评论等形式发布广告误导投资者。栏目或节目中如发布炒股软件或者开展投资讲座、咨询会、报告会等广告的,应要求广告发布者就广告内容在证监部门备案并提供由证监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不能提供备案证明的广告不予发布。在开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栏目、节目或网页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或以显著方式,对投资风险作充分的说明。新闻媒体应保留对上述合作方或撰稿人相关资格审查复印件及相关证券期货栏目播出情况备查。

    三、强化协调,明确分工,加大联合执法配合力度。广电、新闻出版、证监等三部门要按照各单位职权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遏制非法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三部门应推动新闻媒体对开展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情况展开自查,并在必要时对自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把关不严,自查不力,甚至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证监部门对在证券期货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出版等线索应及时通报新闻出版部门查处;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等涉嫌证券期货违规违法行为的认定等,可向证监部门咨询,证监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到人,加大责任究查力度。依法加强对媒体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的管理。对机构和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刊登、播放不实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广告、文章、节目等行为或者以广告名义开展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在证监部门依法做出认定后,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及时责成相关媒体单位进行整改,停止刊登、播放上述广告、文章、节目,并消除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证券期货从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各种非法证券活动的,证监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强联系,信息共享,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指定对口业务处室和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通过情况通报、交流座谈、执法协助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交换信息,做到渠道畅通、信息共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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