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证监发〔2008〕79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各上市公司及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保障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顺利接受辅导工作,促进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我局制定《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辅导协议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辅导协议签订亦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辅导协议指引》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 拟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辅导协议 通知
分送:局领导
存档
江西证监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打字:胡冀婷 校对: 匡晓凤 共印50份
附件: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辅导协议指引
辅导协议是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以下称“拟上市公司”)开展辅导工作的必备文件,是保障拟上市公司顺利接受辅导工作,促进辅导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依据,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辅导协议签订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要求,拟上市公司与辅导机构应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
二、 辅导协议中应当声明事项
(一)辅导协议签订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辅导协议。
(二)辅导协议签订双方均不以保证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为前提条件。
(三)辅导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辅导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辅导协议正文内容
(一) 辅导对象的拟上市公司有权要求辅导机构选派合格的辅导人员。
1. 拟上市公司有权要求辅导机构按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辅导工作。
2. 拟上市公司有权要求辅导机构定期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报送有关材料。
3. 拟上市公司应提供辅导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拟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召开前,以通知有关与会人员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辅导机构;并在会议召开后,及时将有关决议情况书面传送辅导机构。
4. 拟上市公司应按照辅导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向辅导机构支付辅导费用。
(二) 辅导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为保证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在辅导期间内有权查阅并复制拟上市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了解规范运作情况;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获悉会议决议内容。
2. 辅导机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全面完整地完成辅导工作,履行辅导责任,尽职推荐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拟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3. 辅导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辅导过程中的问题,健全有关记录,保证所有辅导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 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拟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
5. 辅导机构根据辅导工作进程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报送辅导工作报告;在达到辅导计划目标后,应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
6. 在拟上市公司经辅导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各项要求,和有关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所需各类材料均已齐备的前提下,辅导机构应严格遵守辅导协议中相应时间约定,完成全部发行申报材料的制作并召开辅导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工作会议予以审核,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递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
辅导机构应选派三名以上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的人员参与联合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辅导过程中辅导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拟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参与整个辅导过程,并积极配合辅导工作。
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拟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辅导内容、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明确规定辅导期间各阶段的工作重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排拟上市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聘请辅导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授课,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协助并督促拟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3.核查拟上市公司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协助并督促拟上市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核查拟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6.协助并督促规范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7.协助并督促拟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8.协助并督促拟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9.协助并督促拟上市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1. 辅导机构应根据各阶段辅导计划与拟上市公司具体情况采取组织自学、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等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2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不少于6次。
2. 从辅导之日起,辅导机构按期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报送辅导工作报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评估;辅导期满后辅导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辅导机构应将辅导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辅导工作底稿,存档备查。
通过辅导,促进拟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促使接受辅导的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树立其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使其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辅导期末,接受辅导的人员应通过有关辅导考试,拟上市公司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辅导验收,达到《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协议签订双方应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根据辅导机构辅导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友好协商辅导费用以及付款方式。
1.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发现拟上市公司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的,可以提出解除本协议,同时应向拟上市公司明确提出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书面说明情况。
2.拟上市公司对辅导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提出解除本协议,同时向辅导机构明确提出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书面说明情况。
1.如因拟上市公司违反或不履行辅导协议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违反或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导致辅导机构不能履行辅导协议,则拟上市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并仍应辅导协议约定向辅导机构支付辅导费用,辅导机构有权终止、解除辅导协议。
2.如因辅导机构违反或不履行辅导协议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而造成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受阻、有关商业机密泄露等给拟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拟上市公司有权解除、终止辅导协议、有权拒绝支付辅导协议规定的全部相关费用或要求辅导机构支付违约金,辅导机构仍应积极配合拟上市公司选定的继任辅导机构,做好辅导衔接工作。
三、 辅导协议的签署
辅导协议自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一份,其余由辅导机构保存,作为备查或申报材料。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