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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辖区拟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年04月23日】        【来源:江西局】               【字号:      

赣证监公司字〔20085

辖区各拟上市公司:

为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规范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选聘行为,加强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及诚信管理,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拟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聘任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应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最近一期培训班,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将列入我局对公司上市辅导评估调查的检查内容。

    二、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辅导期间聘请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报我局备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以上材料可在江西证监局网站(通过www.csrc.gov.cn进入)上下载)和相关董事会决议报我局备案。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我局如对相关候选人持有异议,则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请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后,应将董事会秘书简历、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如有独立董事)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三、对上市辅导备案前已聘请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公司,应将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备案材料作为首次辅导备案材料报我局备案。对目前已在我局辅导备案的公司,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相关备案材料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已备案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应对相关人员予以更换。

四、各拟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履行好职责构建良好的工作平台。拟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应认真考虑《关于江西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的建议函》(赣证监函[2007]115号)的建议。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局《关于加强对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考核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证监公司字[2007]38号)的要求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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