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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时间:2008年02月26日】        【来源:江西局】               【字号:      

一、发行目的和发行方式的选择
1
、发行目的
1
)、国债发行的目的:平衡财政预算、扩大政府投资、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归还债务本息。
2
)、金融债券发行的目的:改善负债结构增强负债的稳定性、获得长期资金来源、扩大资产业务。
3
)、企业债发行的目的:多渠道筹集资金、调节负债规模实现最佳的资本结构。
2
、发行条件和方式的选择
即发行人在发行前应考虑的有关因素:发行金额、期限、债券的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收益率、债券的税收效应、发行费用、担保等。
二、债券发行的程序
1、政府债券
1
)由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及方式
2
)与经审核并取得认可的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合同或采取投标方式承销
3
)实施发售
2
、企业债券
1
)经周密研究及科学决策后制定发行文件
2
)经2/3以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中半数以上董事决议生效
3
)由证券评级机构对债券的信用评级
4
)发行人与承销商谈判确定发行债券的总额、发行方式、达成发行条件的协议、确定承销方式
5
)组织承销团
6
)向公众发售
三、债券的信用评级
债券的信用级别一般分为十个等级,依次是AAA级、AAABBBBBBCCCCCCD
评级机构经过对企业的产业状况、财务状况、负债比率、财务弹性指标、清算价值等指标进行分析后做出评审意见。

四、我国对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管理
1、金融债券
1
)由具有发行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发行人。
2
)报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售时间及方式、资金的运用。
3
)发行债券前发布通告并详细说明发行的目的、发行数额、发行办法、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和缴款的地址等事项。
2
、企业债券
1
)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3
、公司债券
1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
)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3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4
)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人民币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4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1
)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可转债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
)发行资格
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
⑶⑷⑸⑹⑺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
)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证监会审批
5
)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
)经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上市前5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刊登
7
)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8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9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10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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