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证监许可[2008]9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南昌市迁入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请示》(招证发〔2008〕第10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成都八宝街证券营业部从成都市迁入江西省南昌市。
二、你公司应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报备该证券营业部选址情况、筹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你公司应该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证监信字(1998)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筹建工作。筹建期限为六个月,若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本批复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须向我局申请延期。
四、你公司应在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向我局提出开业验收申请,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开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