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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证监局倡导拟上市公司承诺最低分红比例
【时间:2008年06月23日】        【来源:江西局】               【字号:      

2007年以来,江西辖区企业上市意愿较为强烈,很多企业积极筹备发行上市,多家企业进入发行辅导阶段,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呈现可喜局面。在喜人形势面前,我局一方面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企业发行上市工作进程,目前已有两家企业顺利通过辅导验收,向证监会申报了发行材料;另一方面,我局积极思考如何把好在企业上市源头质量关。近日我局于近日向辖区各拟上市企业下发《关于辖区拟上市公司分红承诺的建议函》,建议各拟上市公司在申报发行材料时增加关于上市后三年平均每年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一定比例的承诺,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按程序确定,同时要求各拟上市公司一旦做出承诺,要切实履行。

我局提出这一举措,一方面是考虑拟上市公司承诺最低分红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的精神,是落实《若干意见》中“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要求的具体体现。通过承诺最低分红比例,有利于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培育以投资价值为导向的、成熟的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考虑拟上市公司承诺最低分红比例能使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能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维护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在我局的积极动员下,目前辖区进入辅导备案的拟上市公司已开始考虑该建议,已有拟上市企业作出分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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