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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总则)
【时间:2007年01月13日】        【来源:湖南局】               【字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及《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湖南证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湖南证监局对中国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实施的项目,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第四条  湖南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湖南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专人受理,专人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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