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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决 定) |
| 【时间:2007年01月13日】 【来源:湖南局】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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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湖南证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时间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湖南证监局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出具《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一)申请人是公民,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审查人员认为符合前条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湖南证监局负责人签发终止审查通知。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受理人员提交书面申请,由受理人员送转审查人员。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的,审查人员应当将申请材料送转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人员应当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湖南证监局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初步审查意见。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知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意见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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